自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评优奖励办法

2025年03月07日 14:48:21 作者: 来源: 审核: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积极进取,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方式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受学院表彰的学生,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条 评优推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评优奖励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科研处、团委、纪委、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二级学院院长组成。学生评优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优秀学生、先进集体奖励评审工作。

第六条 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评选学校设立的各类优秀学生、先进集体奖励项目。

(二)讨论研究有关优秀学生、先进集体奖励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优秀学生、先进集体奖励的获奖条件、等级与额度等进行调整。

(四)负责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优秀学生、先进集体奖励评审情况并提请审议。

(五)负责向院长办公会提请院长办公会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六)受理处理优秀学生、先进集体对奖励评审工作的投诉。

第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评优奖励评审工作小组,由二级

学院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学工办主任、学工干事、辅导员、专业教师和学生代表等,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优秀学生、先进集体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生奖励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学生奖励的民主评议工作。申请奖励的学生,不得参加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学生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开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长对评议过程和评议结果负责

第三章 奖励种类

第九条 奖励种类

(一)设立以下先进集体奖

1.先进班级

2.五四红旗团支部

3.优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4.优秀学生团体

5.文明寝室

(二)设立以下先进个人奖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奖学金

3.优秀学生干部

4.优秀团干部

5.优秀团员

6.优秀青年志愿者

7.优秀毕业生

8.学生团体先进个人

9.单项奖(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职业技能先进个人、科技创新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十条 先进个人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学校,尊敬老师,团结同学。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标。

4.该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B及以上。

5.优秀学生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积极完成老师和团学组织安排的各项任务,有责任心,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6.无不及格课程,按时完成相应学分的修习。

7.凡在评选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均不具备评优奖励资格:拒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无故拖欠学费者;在评选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有其他错误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十一条 “先进班级”评选条件、比例及奖励

(一)评选条件

1.具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级领导核心。辅导员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工作细致周到。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2.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传播正能量,班集体积极上进,凝聚力强,充满活力。

3.具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朝气蓬勃、崇尚科学、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4.具有勤奋、严谨、求是、创新的优良学风,班级日常出勤率在85%以上,全班同学70%以上成绩优良。

5.班级同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文明礼貌,尊敬师长,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服从学校工作人员和公寓管理老师的教育管理,宿舍卫生检查与评比不合格宿舍率10%以下。爱护公共财产,无违规使用影响宿舍安全的物品,安全事故发生率为零。

6.同学间团结友爱,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集体荣誉感强。

7.积极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与比赛,成绩突出。

8.积极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体质健康测评合格率在95%以上。

9、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先进班级”:

1)学年内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的班级;

2)学年内校风检查违纪超过3人次及以上的班级;

(二)评选比例。各二级学院在籍在校的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班级总数的20%。

(三)奖励。对获评先进班级荣誉称号的班级颁发荣誉证书,对班级辅导员颁发荣誉证书,对班级同学奖励综合素质测评分5/人。

第十二条 “优秀团支部”评选条件、比例及奖励

(一)评选条件

1.团支部班子健全,团结协作,分工明确,作用发挥好,成绩突出,能起到班级政治核心作用。

2.有一套完善的支部管理制度,工作积极主动,有创新精神,开展活动效果佳、有特色、号召力强。

3.支部团员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无团员违规违纪。

4.学年团支部测评在二级学院排名三分之一前。

5.在团组织活动中表现活跃、效果良好、成绩突出,获得二级学院以上奖励1次以上。

(二)评选比例。各二级学院在籍在校的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团支部总数的20%。

(三)奖励。对获评优秀团支部荣誉称号的班级颁发荣誉证书,对班级同学奖励综合素质测评分5分/人。

第十三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评选条件、比例及奖

(一)评选条件

1.管理制度健全,组织运行有序,按规定召开各类会议。

2.工作积极主动,经常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活动效果突出有特色。

3.志愿者服务队成员“志愿四川”注册率100%,积极主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评选比例。学院志愿者服务队总数的20%。

(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团体”评选条件、比例及奖励

(一)评选条件

1.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组织运行有序,按规定召开各类会议。

2.工作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3.工作有特色、有创新、成效显著,经学生团体联合会及院团委考核,排名前三分之一的学生团体。

(二)评选比例。学院学生团体总数的20%。

(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比例及奖励

(一)评选条件

1.寝室成员语言文明、互相尊重、团结友爱,在思想、学习、生活互相关心和帮助。

2.寝室成员服从管理,模范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3.寝室成员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不丢失损坏家具和公共设施。

4.寝室布置文明高雅,严格落实寝室内务制度,宿舍保持整洁美观,全年内务卫生检查评比无不合格情况。

(二)评选比例。全院学生寝室总数的10%。

(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发放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比例和奖励标准

(一)评选条件

1.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

2.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职业技能强,学习成绩优良。学年成绩位于班级前40%(无补考科目,不计重修成绩);评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的奖励或专业技能证书优先。

3.综合素质优良,具有榜样示范作用,综合素质测评至少获得一次A。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文体活动,团结同学、尊敬老师,乐于助人。

(二)评选比例。在籍在校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总数的8%。获“先进班级”荣誉称号可增加一名。

(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比例和奖励

(一)评选条件

1.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

2.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自觉锻炼身体,身心健康。

4.获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称号的同学,不再参评。

(二)评选比例。在籍在校的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人数为基数,其中:一等奖学金的比例为1%,二等奖学金的比例3%,三等奖学金的比例为5%。

(三)奖励标准。一等奖学金400元/生/年/次、二等奖学金200元/生/年/次、三等奖学金100元/生/年/次。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比例和奖励标准

(一)评选条件

1.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服务,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群众基础扎实,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2.工作积极主动,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3.工作能力强,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一定的创新精神,在工作岗位上成绩突出。

4.学习认真刻苦,能够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成绩优良,学年成绩位于班级前50%,无不合格课程。

5.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应是学校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二)评选比例。全院学生干部总数的20%。

(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比例及奖励

(一)评选条件

1.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服务,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群众基础扎实,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2.工作积极主动,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3.工作能力强,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一定的创新精神,在工作岗位上成绩突出。

4.学习认真刻苦,能够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成绩优良,学年成绩位于班级前50%,无不合格课程。

5.获得者应是学校团委学生干部和团支部干部。

(二)评选比例。全院团干部总数的20%。

(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比例及奖励

(一)评选条件

1.坚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履行团员义务,积极要求进步,组织纪律性强。

2.有较强的团员意识,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能够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未受团内外任何处分。

3.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职业技能强,学习成绩优良。学年成绩位于班级前40%(无补考科目,不计重修成绩);评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的奖励或专业技能证书优先。

4.综合素质优良,具有榜样示范作用,综合素质测评至少获得一次A。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文体活动,团结同学、尊敬老师,乐于助人。

(二)评选比例。全院团员总数的20%。

(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条件、比例及奖励

(一)评选条件

1.学习认真刻苦,能够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成绩优良,学年成绩位于班级前50%,无不合格课程。

2.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品德高尚、有无私奉献的志愿服务精神。

3.长期、定点、定时、主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评选比例。全院注册志愿者总人数的2%。

(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先进个人”评选条件、比例及奖励

(一)评选条件

1.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2.工作积极主动,工作表现突出。

3.学习认真刻苦,能够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成绩优良,学年成绩位于班级前50%,无不合格课程。

(二)评选比例。全学生团体总人数的20%。

(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比例和奖励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完清费用或已办理缓交学费手续。

3.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师生反映良好。

4.勤奋好学,学业优秀,在校期间每学年学习成绩均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30%,各科考试或考查科目均无补考(不计重修);在校期间每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15%。

5.积极参加各项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等级以上,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6.在同等条件下,在抗击疫情、自然灾害及灾后重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同学,以及在校期间取得专业技能等级证书优先考虑。

7.在校期间,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奖学金;

(2)获校级奖学金;

(3)获校级或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优秀团”、“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4)在国家、省、市、区有关重大活动和比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8.四川省高校优秀毕业生在学校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城乡基层和重点领域等就业的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对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二)评选比例。在籍在校的全日制专科毕业生总数的10%。

(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单项奖评选条件、比例和奖励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弘扬正气,发扬成绩,积极进取,学院特设立各种单项奖: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职业技能先进个人、科技创新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为获得单项奖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一)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他救援抢险等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二)职业技能先进个人:代表学院参加各类知识竞赛、技能竞赛,并获得名次者。

(三)科技创新先进个人:申请专利者,公开发表论文者,课题研究者,科技发明者。

(四)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省、市、区文艺比赛、文艺汇演、在校内文艺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五)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打破学院运动会记录、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省、市、区体育竞赛、在校内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第五章 评定程序及表彰时间

第二十五条 评定程序

(一)在个人或班级申请的基础上,由班级学生评优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和二级学院学生评优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评审推荐。审核通过后在本二级学院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后,上报至学院评审。

(二)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然后上报院评审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表彰时间

(一)优秀团支部、优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优秀学生团体、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学生团体先进个人,在每年“五四”期间表彰。

(二)先进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年9-10月表彰。

(三)优秀毕业生,在每年毕业典礼上表彰。

第二十七条 申诉

学生个人对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二级学院初评结果公布的有效期内向本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本二级学院的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核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二级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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