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25年10月17日 09:30:15 作者: 来源: 审核: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以教育为主、严格管理、热情帮助为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由轻至重的纪律处分,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类型及处理

第四条 在校学生有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或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行,编印、散发非法书刊,破坏安定团结,滋生事端,扰乱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较重,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和后果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以及被判处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警告处罚的,给予警告处分。

2.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六天以上十天(含)以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一天(含)以上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吸毒及涉毒行为及处理:

吸食和注射毒品,会严重影响身心健康,使自身失去自我控制和理智,智力衰退,创造力和主动性降低,将导致犯罪。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学生,经公安机关认定或检测确认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对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给予以下处理:

1.观看、收听淫秽色情作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观看、参与、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有调戏、恐吓、威胁、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侮辱、诽谤他人捏造事实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三次以上违反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4.私刻公章,涂改伪造证件、协议、合同或证明材料,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5.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含电子邮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制品、文字作品或计算机软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弄虚作假、伪造事实,以虚假证明或夸大事实申请或获取各类奖、资助金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不得参加学校的任何评优评奖资助。

第八条 实施盗窃、抢劫行为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对学生实施盗窃、抢劫行为的给予以下处理:

1.凡有盗窃行为,证据确凿,视其情节和认识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抢劫以及盗窃金额巨大,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执行。

第九条 参加或策划宗教活动给予以下处理:

在校内成立带有宗教背景或宗教色彩的社团和其他组织;强迫、诱使同学信仰宗教;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参加或策划宗教聚会活动;利用学术报告、讲座、演出等机会传播宗教信仰;在校园内散发任何带有宗教色彩的宣传品;利用互联网、手机、QQ群、微信等现代通信手段进行宗教传播参加或策划宗教活动的学生,由学校、社会和家庭共同进行教育,并视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开除学籍外,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参加或策划非法组织活动给予以下处理:

参加或策划未经国家相关机构审批的组织;从事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非法活动,如封建迷信、传销、邪教等参加或策划非法组织的学生,由学校、社会和家庭共同进行教育,同时坚决打击和取缔该非法组织,并视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开除学籍外,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给予以下的处理: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退还被索要的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以下处理:

赌博是指用一定的方式,拿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其目的是想通过赌博无偿占有他人的财物;变相赌博就是以其他间接的或不明显方式进行赌博。

1.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提供赌具或赌博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组织赌博或多次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卫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在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损坏校园环卫、园林、路灯等公用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在校内设摊、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张贴、散发商业性广告传单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在教学场所进食,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对学校安全管理造成影响,经教育无效者,如不服从门卫管理、未经辅导员同意擅自外出、假冒教师签名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

7.涂改学校通知,撕毁布告、宣传布标,且认错态度不好,造成较坏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

8.以学习成绩、违纪处分或毕业推荐等为借口,骚扰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实施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行为,视其情节和责任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1.实施打架行为或互殴尚未致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实施打架行为或互殴致他人轻微伤害者,除承担受伤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实施打架行为或互殴致他人轻伤害或重伤害者,除承担受伤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实施打架行为或互殴致人死亡者,除承担相关费用和赔偿损失,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策划邀约他人打架但尚未实施打架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6.策划邀约他人打架并已发生打架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虽未实施打架行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8.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持器械打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0.打架事件结束后,又再次报复打人者,给予从重处理处分。

第十五条 酗酒行为。对学生在校期间酗酒,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期间初次酗酒,给予口头通报批评,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酒后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含公共财产安全)者,视其情况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酗酒肇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违法违纪者,移交司法机关,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对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宿舍常规管理:

1.未经批准,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出租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如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负相应责任。

3.禁止学生在宿舍内存放、使用违规电器和煤油炉、酒精炉等,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4.私拉乱接电线和违规使用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性、腐蚀性物品,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6.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之外借用或租用房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限期搬回;限期不搬回或多次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7.一学期内寝室内务检查不合格被通报三次及以下由辅导员批评教育,四次给予警告处分,六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八次给予记过处分,十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8.在宿舍酗酒,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宿舍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9.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动物,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10.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大声喧哗、娱乐,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11.故意扰乱宿舍生活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12.代替他人查寝,一经核实,给予双方留校察看处分。

13.在学校组织的寝室检查中,不予配合且态度蛮横,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14.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者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5.学生在关闭寝室后翻窗、撬窗进入或离开寝室除损坏公共物品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违反晚归、夜不归宿、留宿异性的管理规定:

1.晚归是指不按规定的时间返回宿舍就寝。学生一学期累计无故晚归一次由辅导员批评教育,二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屡次晚归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2.夜不归宿,是指学生离开学校的有效监护而在外过夜。学生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次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学生因夜不归宿受到纪律处分两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留宿异性,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旷课行为

旷课,是指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课的行为。对学生旷课的处理规定:

(一)学生连续旷课行为给予以下处理:

学生旷课按学期累计学时计算,处分等级如下:

1.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特殊说明:

1.实践性课程(实验、实习、实训)旷课按双倍学时计算。

2.单科课程旷课时数达该课程总学时1/3,取消考核资格。

3.受处分后再次旷课,处分等级从重升级。

(三)代替他人上课、点到等行为,一经查实

初次违规:给予记过处分。

多次违规(2次及以上)或组织替课: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教学事故(影响课程考核公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考场违纪、作弊行为

为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促进学风建设,加强诚信教育,对学生违反学校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当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不配合监考人员(考务人员)查问者。

2.未在规定的或监考人员(考务人员)安排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4.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草稿纸等物品者。

5.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者。

6.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考务人员)同意擅自互借文具等考试用品者。

7.交卷后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逗留、交谈、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8.未成功选课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

9.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纸)上标记信息者。

(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严重考试违纪,当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1.与考试无关用品未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或者放在指定位置的电子设备未按要求关闭而影响考试秩序者。

2.未经监考老师允许强行进入考场者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4.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5.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不拒绝者。

6.隐卷不交,或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7.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书写下流语句或侮辱性语句者。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当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1.旁窥、抄袭或协助他人旁窥、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相关资料者。

2.在考场内互对答案、互打暗号、手势或与他人交头接耳等者。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其他考试材料者。

4.凡在课桌、身体、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者。

5.闭卷考试,以任何一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内容相关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者。

6.闭卷考试开考后,发现考生课桌内、座位旁、考生身上、试卷下面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放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教学大纲、讲义、复习资料、纸条等物品者。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8.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或与他人传递、交流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9.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并处于开机状态者。

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

11.将试卷带出考试修改,或者交卷后返回修改试卷。

12.考试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13.提前交卷后、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以各种方式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或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物品等行为者。

14.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者。

1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卷、考试成绩行为者。

(四)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作弊,当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1.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由他人代替自己撰写毕业论文者。

3.使用电子通信工具与考场外联系实施作弊者。

4.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者。

5.抢夺或偷盗试卷者。

6.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性质严重的行为。

(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场考试,当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辱骂、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3.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1.已构成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肆意破坏违纪或者作弊现场、销毁证据等行为者。

2.已构成考试违纪或者作弊,不服从处理,无理取闹,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

(七)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学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当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

(八)有一次考试作弊记录的考生,第二次再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学生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考试前后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事实者,以考试严重违纪处理,当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记过处分;以威胁、要挟、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考试严重作弊处理,当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有剽窃行为或请他人代写论文行为,经教师教育仍不悔改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无效,按零分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学生以作弊行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及其学业证书的,学校应当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已被其他学校录取为本科或者入学的,由学校建议他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十九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给予以下处理:

1.在网络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或危害国家安全言论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声誉或他人正当权益的言论,以及散布各种谣言、传播有害信息、混淆视听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公开、传播属于国家机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档案,或窃取、泄露学校内部有关保密资料或事项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未经允许开设网站、代理、下载等计算机网络服务,或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利用各种网络黑客软件或制作、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对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害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拆装网络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破坏网络设备、线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他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其他在计算机信息网络方面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

对扰乱学校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在非指定地点张贴通知、路标、海报、启事、通告等各类宣传品,不听劝阻者。

2.在课桌、厕所以及校内建筑物公共场所涂画、刻划以及损坏草坪、花卉树木者。

3.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及办公区域等公共场所高声喧闹、弹唱、不用耳机使用视听设备或以其他方式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不听劝告者。

4.在校内无照经营或未在学校指定地点设摊转卖个人物品者。

5.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乱甩乱砸、燃烧物品、鸣放鞭炮、故意损坏财物等违规者。

6.私自撕损或涂改学校文告者。

7.翻越宿舍阳台和校区围墙者。

8.恶意制造、散布、传播谣言,影响学校工作、生活和学习秩序者。

9.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教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10.未经批准组织成立社团或在社团活动中违纪者。

11.不服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12.损毁(裁割、涂污)学校馆藏图书资料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3.严重违反学校用水用电等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4.过失破坏公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5.故意破坏公物,危及他人安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6.违反消防规定,造成火警、火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部分或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17.在学校禁烟区域内吸烟,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处罚,三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且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18.学校若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军训管理规范。

学生军训是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需要,学校教育担负着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各类专门人才的重要任务,对学生违反军训管理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1.军训期间旷训、逃训视为旷课,按实际军训时间计算旷课课时,其处理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2.由他人代替军训或替他人军训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下列刀具一律不准带入校园: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相类似的单刃,棱尖刀。少数民族学生按民俗习惯的佩刀如带入学校,须在报到三日内交二级学院登记,由各将登记册连同刀具上交学校保卫处集中保管,学生毕业时归还本人。学生违反《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规定》,擅自在校内佩带或藏匿上述刀具,一经查获,除报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没收刀具外,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他人作伪证、干扰学校对违纪事件进行查处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从重处分:

1.违纪后态度恶劣,隐瞒问题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2.对揭发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3.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及其他费用者。

4.在本人的违纪事件查处过程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者。

5.有多种违纪行为或屡次违纪者。

6.违纪群体为首者。

7.勾结、纠集校外人员违纪应当处分的。

8.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的。

9.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违纪的。

10.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他人。

11.在产生违纪时情形恶劣者(例如辱骂、威胁、扬言报复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认错态度好。

(三)有揭发他人错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线索等立功表现的。

(四)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为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

第二十七条 凡受到一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或两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解除者,再违反纪律达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章所列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违纪处分相关程序。

1.处分前的调查:学生违纪后,学生管理部门应及时听取事人申辩和陈述,深入开展调查工作。由辅导员填写处分申报表,按违纪处分流程图程序进行申报。给学生处分须由学校行文并公示七天。

2.处分审批权限: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研究,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学校行文;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二级学院研究、报学生工作部及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学校行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3.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的内容详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4.学生处分文件由各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可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签收,也可通过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处分后的教育学习。

1.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予撤销。

2.学生受处分后,应接受一定时期的教育学习。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教育学习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教育学习期限为一年。

3.教育学习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由学生工作部发合格证明,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4.教育学习期未满或未取得考核合格证明者,不享有评优、评奖、受助等权利。

5.未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的毕业生,毕业时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待半年或一年以后持相关证明返校补发毕业证。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凡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均有申诉权,申诉办法参见《自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违纪处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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