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普测与建档管理办法
2025年09月09日 14:27:37 作者: 来源: 审核:
学生心理普测与建档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生心理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条 心理测评是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科学评估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做好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积极开展,加强管理,有效利用。
第二条 每年新生入学一个月左右,由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统一安排全体新生接受心理测评。心理测评为免费项目,各二级学院按照中心安排组织全体新生参加。
第三条 为保证心理测评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我校所有学生的心理测评全部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心理测评的工作程序:
1.学生通过“中国大学生心理测评系统”完成测试;
2.测试后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教师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3.根据标准将学生分为一、二、三类,辅导员对一类学生进行访谈预约及甄别性谈话,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对甄别后的一类学生进行建档。
4.必要时可以应用其它心理测评工具作进一步的心理测评。
第五条 心理测评资料对外保密,只能出于工作需要内部传阅。其他非工作人员只在当事人有自杀、他杀或触犯法律意图的情况下,方可接触心理测评资料。
第六条 心理测评及其结果的解释是一项思想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心理咨询员要持严谨的科学态度进行工作,任何非专业人员不准对当事人随意解释心理测评的结果。
第七条 心理测评的结果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统一保管并归档。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调取心理档案。
第八条 心理测评工作需要动态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依据具体情况分别对新生和疑似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心理评估,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和其他管理者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学生心理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可以帮助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全面系统地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对学生的心理健康进行跟踪服务以及更好地开展科学研究。因此,要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心理咨询会谈记录材料,以及其它同当事人的心理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数据和材料。
第十一条 我校的每一位重点学生都应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心理健康档案一般在新生入学初开展新生心理健康普查活动时建立。
第十二条 对学生心理健康档案要科学管理。平时对学生进行的心理咨询、心理测量等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心理健康档案要由专人保管,专柜存放。
第十三条 对学生心理健康档案要严格保密。档案资料不得带出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办公室,未经批准非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职人员不得查看档案内容。在学术场合要使用档案内容时,不准公开当事人的任何身份信息。
第十四条 要积极、科学地利用心理健康档案材料。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档案材料在辅助甄别心理问题、跟踪了解心理状况、开展心理健康个案研究和统计研究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五条 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仅作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的辅助工具,不用于学生管理工作中,不进入学生的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一般在学生离校后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