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2021-11-22 作者: 来源:自贡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程学院 审核:

自贡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了优化教学环境,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确保教学秩序正常,使教学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凡经我校聘任的教师,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教师师德

第一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依据,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条  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志存高远、爱国爱教。要始终牢记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爱祖国、爱人民、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以培养人才、发展先进文化和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丰富的教育实践中履行好自己的光荣职责。

第三条  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关心、爱护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引导,因材施教,循循善诱。依法执教、爱岗敬业,认真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行为世范,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教师应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具有勇于创新、不断进取的精神,严谨笃学,与时俱进,不断充实自己,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二章  课程教学

第五条  教师应当敬业奉献,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教书育人,鼓励学生爱国成才,尽心竭力地培养第一线应用型技术人才。

第六条  教师应当自觉地以现代科学的立场、观点、方法为指导,深入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从培养目标出发,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它课程之间的联系和分工,了解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的安排,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避免讲授内容的重复。

第八条  各门课程均须制定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主要内容和各章节教学的基本要求——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实践环节,由各院、系、部审定并报教务处逐一严格审批后执行。己制订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要通过教学实践不断修订与完善。

第九条  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对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一般不得随意更动;若需更动,应报请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各门课程都应有统编或自编的教材,选用教材应从专业性质和学生层次出发,并注意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教材内容的份量应与计划规定的本课程学时数相当。如因出版、运输延误而未能及时提供教材,任课教师在接到教务部门有关通知后,应立即编印讲授提纲,以应急需。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相配合的教学参考资料与必读书目,事先通知学生,以备借阅或购买。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教学计划进度表》,并从整体上考虑章节的时间分配、教学要点、所采取的教学方式和所需的教具。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呈交。

第十三条  任课老师要认真备课,编写教案。既要深入钻研教材,大量阅读有关的文献资料,又要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接受能力。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从多数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用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生和差生的个别辅导。

第十五条  教师上课时,应站立进行授课,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表述清楚,并检查核实学生出勤情况,严格管理课堂秩序和课堂纪律。

第十六条  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明晰,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要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既要有科学的严谨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并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教师在完成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规定要求的基础上,要从学生实际水平出发,适当介绍本学科的最新学术动态和科研成果,并应主动征求同专业教师和学生对教学的合理意见,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要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学习本课程的浓厚兴趣。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任课教师积极使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鼓励学生参与改革进程,努力提高授课质量。

第三章  课外辅导

第二十条  课外辅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主要内容有: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和有效利用时间,阅读参考书和文献资料,掌握学习方法和学习规律,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十一条  配备有辅导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辅导教师要随班听课,注意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主讲教师要发扬教学民主,与辅导教师商定辅导、答疑的内容和方法,共同研究并提出改进教学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为了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任课教师应定期到教室进行个别辅导、答疑。教师必须布置思考题、习题和其他作业,促使学生多读、多想、多写、多练。并经常了解学生课外负担的情况,提出协调意见,防止学生负担过重或过轻。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认真及时地批改作业。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和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门记载,加强辅导。同时,对不按时缴交作业的学生,要严格督促其改正;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要退回重做;对学习态度不端正而马虎应付,甚至抄袭作业的学生,要严肃地进行批评教育。无故缺交作业达布置作业量三分之一以上者,教师应向教务处报告,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围绕课程学习而组织的课外兴趣小组或科研小组,任课教师要热情地给予关心和指导。要通过兴趣小组和科研小组的活动,吸引、带动其他学生,共同营造一种探讨、研究问题的浓厚气氛。

第四章  实验、实习和毕业实践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教师应从培养学生实验技能的总体要求出发,拟定实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拟定实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时,应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至综合实验,由验证性实验至设计性、研究性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第二十七条  上实验课前,教师或实验人员应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有效性,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教师对实验课应认真指导,严格要求。要在上课前让每个学生都了解实验课的目的、内容、方法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了解实验操作规程。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实习地点主要安排在校外进行,必要时也可在学校的模拟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审阅学生的实习方案和实习工作计划,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参加听课、评议、考核,并做好实习总结汇报工作。

第三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结合学生实习,注意听取或收集实习单位的意见,并向系主任汇报,以便改进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外出实习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带队教师应对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全面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参加社会调查、参观访问或专业实习后,均须提交调查报告、实习总结或个人心得体会。指导教师应认真评阅学生的上述作业、并结合学生的实际表现评定成绩或作出鉴定。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班)应积极鼓励学生参加科研实践和毕业实践教学任务(顶岗实习)等。毕业生毕业前应完成题目不同的毕业实践报告,毕业实践报告的指导工作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教师对其选题、查阅文献资料、外出调查、实践内容等各个环节,均应给予指导,并让学生独立完成。

五章  考试与考查

第三十五条  学生平时测验及完成作业的情况,应作为考核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重要内容予以记载。学生平时成绩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30%。

第三十六条  要以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为依据进行命题。既要考核学生理解和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又要考核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注意不出偏题、怪题。

第三十七条  考试命题由各院、部和教研室统一组织任课教师集体讨论后确定,也可由院方直接指定专人命题。命题时同时给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存有争议的题目,不宜作考题。试题由各教学部门教学秘书到教务处统一制卷。

第三十八条  各门课程的学期考试试题,由院、部领导审核批准,教务处随机抽查。其题量和难度要大致相当,不得出现在规定考试时间的1/3内有1/3以上参加考试的学生交卷,影响考试质量。

第三十九条  复习迎考期间,任课教师应到教室进行辅导,在学生全面、系统复习的基础上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但不得划定范围、圈定重点,或对考试内容作任何暗示。

第四十条  应教导学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发现有舞弊迹象时,应先予以警告;发现舞弊行为,应按考场规则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专任教师原则上在办公室内评阅试卷,有教学小组的应按流水作业法进行集体评卷,并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考试成绩的评定要公正、客观,符合实际情况。

第四十二条  考试、考查后,任课教师要以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为依据,认真进行质量分析,找出薄弱环节,以便不断改进教学。但要防止片面地以学生成绩优良者所占比例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为提高考试的可信度和有效度,要加强题库建设,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第六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四条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散布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论和观点。

第四十五条  教师上课不能迟到,不能提前下课。有事应事先请假,未经准假,不得随意停课、缺课和调课。教师不推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在特殊情况下,教务处有权将课程安排在周六、周日或晚上上课,任何其他人都无权自行安排。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能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减课时。

第四十七条  教师不得泄漏试题,不得因监考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作弊,不得在评定学生成绩时弄虚作假。

第四十八条  教师上课前必须关闭手机,课堂上不得接听或拨打手机,严禁携带有碍课堂教学的物品进教室。

第四十九条  教师必须认真完成学校聘任合同书上所规定的工作任务,专任教师未经批准不得外出兼课、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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