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1年11月22日 10:40:20来源:

自贡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法从严治校,建设优良校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第4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的,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有轻度违纪行为的,可延长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再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1、凡参与罢课闹事,表现恶劣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凡煽动、策划、组织、指挥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凡在学生宿舍留存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者:

1、因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受胁迫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被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者:

1、打架者:

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致他人重伤、死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先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者,一律从重处理。

2、肇事者:

挑衅或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从重处理。

3、策划打架者:

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策划校外人员到校内或学校附近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

“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致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打架者犯此款一律从重处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三次从事本条1—6项所规定的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从事本条第1—6项所规定的行为并致人受伤者,须向受害者赔偿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否则加重处理。

第八条  故意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者:

1、意破坏公私财物者,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凡在学生宿舍内违反规定乱接电线、插头,自行改装、增添照明及供水设备,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凡在学生宿舍内使用违禁电器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炉、卡式炉、煤油炉、酒精炉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同时没收违规器具。

    在学生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煮锅、烘干机、电冰箱、电取暖器、电热毯、电热杯、电热(茶)壶、电熨斗、电火锅、电磁炉、微波炉等(一般将直接使用220伏交流电大于1000w的用电器称为大功率用电器)或卡式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器具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同时没收违规器具。

违反前款规定且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凡在校园和住宿区域内打、砸、摔、掷酒瓶、家具和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翻越学校围墙者,给予警告处分,累教不改,屡次翻越围墙者,给予记个及其以上处分。

第九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

1、作案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含3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多次作案或者一次作案累积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经保卫和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盗用他人证件冒领邮寄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盗用他人银行帐号、卡号冒领、窃取银行存款者,依照上述作案价值一律从重处理;

9、两次以上犯有前几款行为者,予以加重处理。

第十条  故意购买赃物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

1、故意购买赃物价值累计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购买赃物价值累计2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分别按前两款的规定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打麻将、赌博、酗酒者、聚众摇骰盅:

(一)学生在校内打麻将(含麻将纸牌),给予以下处分:

1、初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屡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给予以下处分:

1、初犯者,视情节及悔改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邀赌者,从重处分,提供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抽头收费以参与赌博论处。

(三)学生酗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1、初犯未造成后果者,给予公开批评教育;

2、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3、酗酒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聚众摇骰盅者给予以下处分:

1、初犯未造成后果者,给予公开批评教育;

2、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3、聚众摇骰盅并造成影响其他学生休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和自贡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禁止吸烟若干规定》,校园内严厉禁止吸烟,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1、一经发现,由辅导员或宿管员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再犯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于累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凡是校内公共场合吸烟者一经发现核实,顶格处理)。

2、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吸烟的,师生皆有权予以劝阻,不听从者,由保卫部门予以强制谴离校园。

3、凡因在校园内吸烟而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当学年度一律不得申请各项评奖评优;是特困生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特困补助和奖助学金资格。 

4、凡因吸烟而被查处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的班级、宿舍,一律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的评定,有关情况记入学生工作和团的工作的年度考评。 

第十三条  校园内严厉禁止下列行为,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1、携带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校内收藏、观看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利用网络传播、宣传内容反动或色情的言论、影像、图片者;在网络上观看、下载反动、淫秽资料或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携带、收藏、吸食、注射毒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参与卖淫、嫖娼,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利用网络或其他手段,故意捏造、散播谣言,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使用网络直播平台或其他渠道违背公序良俗、社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欺侮、陷害、诽谤、诬告、勒索他人财物者;

2、采用威胁、恐吓、报复等手段影响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

第十五条  道德败坏者:

1、有侮辱、猥亵妇女或其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外租住民房者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凌晨00:00后次以上者给予记个处分。

3、无视学校安全保卫管理规定,不服值班老师、保安人员和正在执行公务的其他人员的督查,并与之发生口角或冲突两次以上者给予记个处分。

4、熄灯就寝后在宿舍区域内叫嚷、喧哗、起哄,或使用电脑、音响、电视机,妨碍他人休息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批评教育,教育不听者,给予警告处分。

5、不听劝阻穿拖鞋、背心、吊带装、露脐装、超短裤、低胸装或赤膊进入教学图书馆、办公室、会场或其有关场合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6、超过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返回学校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7、超过学校规定作息时间,不按时熄灯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在各类测试、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按《自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上者,按《自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学生打架、盗窃、赌博等治安方面的问题,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查实。相关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查实完毕,一时难以查清,确需延长调查取证时间的,须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十二  凡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者,由学校保卫部门送交有关机关处理。

 

减轻、加重处分与附加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改正的;

2、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对违纪事件处理有突出贡献的;

3、由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

4、积极配合违纪事件调查处理并有贡献的;

5、其他根据违纪情节和后果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3、威胁、诱骗或唆使他人违法违纪者

4、受处分后,屡教不改,再次违纪者;

5、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款)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除给予处分以外,还附加下列限制:

1、凡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其当年或者当学年各类评奖评优和接受资助的资格。

2、打人致伤的,应承担受害人医疗、医药费和相应的营养费;

3、破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附加赔偿责任;

4、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章、证卡造成的后果自负;

5、其他未列举的应当承担连带限制的行为。

 

处分程序

第二十四条  违纪事件调查:

(一)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对构成处分的违纪事件,学生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做调查笔录;对构成违法犯罪或者治安处罚嫌疑的违纪事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待司法机关有处理结果后,学校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涉及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处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涉及学生宿舍管理方面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后勤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送交学生处处理;

)涉及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违纪事件,由校内考试组织部门认定,经调查核实后,形成调查报告并将关材料送交学生处处理;

)凡违纪学生应当写违纪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条 违纪事件处理程序:

在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学生处应当根据违纪事实及处分规定,及时(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分意见。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处研究决定,并在公布前报学校备案;

(二)记过处分,由学生处研究提出处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研究提出处分建议,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由院务会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违反考场纪律、作弊的学生,由校内考试组织部门、学生处根据违纪情节作出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分意见;

(五)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给予处分意见后,还需要按违纪情节严重程度,讨论研究并对其设置612个月的处分期限;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作为处分报告的附件。申辩受理及处理办法如下:

1、申辩应出具书面申辩材料,由处分审批单位受理,并做好申辩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

2、申辩违纪事实有偏差的,批转违纪调查单位予以复查和补证或者重新取证,调查单位应当出具复查报告;申辩违纪定性确有偏差的,违纪处理或审批单位应予纠正。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校行政统一行文。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均由学生处负责直接送达被处分的学生本人,并做好签收登记备案工作。无法直接送交的,可以采取留置送交、邮寄送交、或者公告送交等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同时应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分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处负责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学生处

第二十九条 申诉程序: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处分申诉书》,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申诉事项、理由及请求。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申诉处理会议,做出复查结论并由申诉人所在班级辅导员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需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重新提交至学校,并予以研究决定,待学校发文后,由学生处下发复查结论和新的文件并由申诉人所在班级辅导员告知申诉人。

(三)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分善后事项

第三十条 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由其辅导员负责做好思想教育、考察和善后工作。在执行处分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

第三十一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在3日内办理手续离校。为防止发生意外和保护被开除学籍学生的安全,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一般由其家人或当地组织接回,特殊情况下由学校指派专人护送回家。对逾期执意不离校者,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学校可以指派保卫部门或者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三十三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文字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以下”不包括本数(本级)。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91日起执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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